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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让我们回到洞穴奇案当中,还记得我们选择“不应该这样干”的理由吧?我们是人,有一些事情应该是我们绝对不应该做的,例如“吃人”,也就是说,我们相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吃人。那么这样的逻辑背后又是为什么呢?如果我们希望说服别人也相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吃人”这个道理,我们又该说些什么呢?哲学史上最璀璨的明星之一,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 Immanuel Kant 伊曼努尔·康德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康德出生在德国柯尼斯堡,16岁进入柯尼斯堡大学学习,但直到57岁才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著作。但这漫长的等待是值得的,因为那本书便是 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纯粹理性批判》,直到现在,它依然是哲学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四年后(1785年),康德写出了另一部里程碑式的作品:Groundwork for the Metaohysics of Morals《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在这本书中,康德论述了什么是道德的终极准则,同时还阐述了究竟什么是自由,这恐怕是目前关于该问题的所有论述中最有力的一条。
准备好了吗!?让我们开始吧 ……
康德反对效用主义。在他看来,作为个体的人以及整个人类都应有一定的尊严,我们必须尊重这种尊严。对康德来说,我们每个个人之所以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我们自己(自由主义的观点),而是源自我们都是具有理性的生命。我们的理性在于“我们能够理性的思考”。同时,我们又是独立自主的存在,因为我们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然而,理性和自主并不是我们仅有的能力,我们当然还有痛苦、悲伤、快乐和幸福。所以康德承认,效用主义的观点并不完全错误,然而他认为人类的终极追求并不在于简单的追求幸福最大化,因为理性的思维使我们超脱于动物的存在,使我们不仅仅是活着。我们常常认为自由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是康德的想法与此不同。康德认为:如果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享乐、满足感官之欲,或一味的回避痛苦,如果我们仅仅是像这样活着,那么我们并不是自由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成为了屈服于身体本能欲望和冲动的奴隶。当我们出于欲望而行动的时候,我们只是回应了本能需求的呼唤而已。因此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本能需求的对立面。几年前,雪碧的一则广告提出了这样的口号:“顺从你的‘渴’望 Obey your thirst”。这个口号在本质上也反映了康德的洞察。当你购买雪碧或可口可乐的时候,你很可能认为自己是在自由的选择,然而实际上你不过是在顺从自己解渴的欲望,甚至是在顺从由广告创造出的某种欲望而已(例如爱她就带她去马尔代夫/吃哈根达斯之类的 ……)。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康德对自由下了一个极为苛刻的定义。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自由的?我们如何能分辨自己的意志是不是出于本能的暗示和欲望呢?康德的答案是,自由的行动,就意味着“自主 autonomy”的行动。
To act freely is to act autonomously.
自主的行动,就意味着遵从我自己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而不是出于本能或某种自然法则。在自由的反面,康德发明了一个单词,“他律 Heteronomy”。假设我们将一个球抛向空中,最后它掉回到地上,我们不会认为这个球是在自由的行动,因为它不过是遵循着自然规律,此时,我们便可以说这个球在遵循着“他律”的规则。
康德认为,所谓的行动自由,并不是说对于特定的目的我们可以选择最佳手段,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来选择目的本身!
To act freely is not to choose the best means to a given end, it's to choose the end itself for its own sake.
这是真正人类可以做到,而球无法做到的事。只要我们还在基于本能或享乐而行动,我们的行为就只是一种途径,而这行为的目的却在我们的控制之外。如此,我们便成为了实现别人、或自然给我们创造的目的的工具,我们的意志便在他律的主宰之下了。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来选择目的本身,那么我们便是基于自己赋予自己的规则在自主的行动。当我们自主行动的时候,我们便不再是外界强加给我们的一个目的的工具,而是成了我们自己行动目的的制定者。
On the other hand, in so far as we act autonomously, according to a law we give ourselves, we do something for its own sake as an end in itself. When we act autonomously, we seize to be instruments to purposes given outside us, we become, or we can come to think of ourselves as ends in ourselves.
正是这种自主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独有的尊严。因此,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能够将人视为实现某种目的/达到某种结果的工具,而要将人本身视为目的本身。基于这样的原因,康德彻底驳斥了效用主义的观点:为了一些(可能是大部分)人的幸福而牺牲另一部分人是完全错误的。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康德认为尊重他人的尊严,维护他人的权力变得极为重要。虽然效用主义也提倡我们尊重他人的尊严,例如穆勒就曾说:“长远来看,只有我们主持正义并且尊重个人的尊严,我们才能够实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但是康德对此提出了反驳,康德认为即便事实真的如此,即便效用主义者真的因为这样的理由而主持了正义,例如禁止罗马人将基督徒拿来喂狮子,他们的理由却依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改变人民被当作达成某种目的/结果的手段来使用,而非被尊重为目的本身的本质。这就是康德将自由视为自主的想法。
那么道德呢?康德继续反驳效用主义: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应该取决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应取决于行为的动机。就像之前反驳效用主义者时所说,就算效用主义者的所作所为真的主持了正义,那也是出于错误的目的做正确的事。而康德认为唯一具有道德价值的,应该是出于正确的目的做正确的事。为此康德举了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有一个店主在给顾客找零钱,如果店主没有故意给这位顾客少找钱,那么就说明店主的行为是道德的吗?并不一定,因为如果店主的逻辑是:如果我少找了钱,一旦被发现那么这件事可能会传出去,传出去之后生意就没法做了,因此我不能少找钱。这就是典型的出于错误的目的做正确的事。康德写道:
“高尚的意志之所以高尚,并不是看它所达成的效果。高尚的意志因其本身而高尚。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仍一事无成,它依然会因其自身而闪耀着光芒,因为它(动机)本身就已经包含了道德的全部价值。”
A good will is not good because of what it effects or accomplishes. It is good in itself. Even if this will is entirely lacking in power to carry out its intentions; if by its utmost effort it still accomplishes nothing. Even then it would still shine like a jewel for its own sake as something which has its full value in itself.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追求的,那么该行为本身必须是以道德为目的的。康德认为赋予行为道德价值的是动机,而且只有一种动机,那便是出于义务 duty 的动机。也就是基于“我们有做正确事情的义务”。那么它的对立面呢?便是我们所有的“被欲望所驱使的偏好 Inclination”,例如本能、冲动等。
这样我们便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康德认为我们只有在自主行动时才是自由的。自主行动便意味着不能受任何结果/利益的影响。但是它是可能的吗?作为人类,难道我们做任何事之前,不都需要一个动机吗?事实上康德已经给出了答案:这个动机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出于“做正确事情的义务的动机”。只有当我们遵循这样的动机来行事时,我们才是自主的。奇怪的是,那么这样的“义务”和“自主/自由”的概念又如何相容呢?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会把义务和自由当成一组对立的词汇啊。这个问题我们放到后面再解答,这里我们先解答另一个更为显而易见的问题:
既然是出于“做正确的事的义务”来行事,那么我心中正确的事和你心中正确的事又是否有不同呢?这个世界上又有多少种正确的事呢?
康德认为只有一种。首先,康德认为我们之所以能作为自主的生命并给自己设定行为准则,是因为一种理性,这是一种我们人类普遍拥有的理性,每个人都有。我们应该尊重别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拥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而正是我们都具有的这种无差别的理性思维能力,给予了人类以尊严(后面会解释为什么)。其次,我们又都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按照康德的观点),我们都是“自主”行动的,自主行动就意味着基于自我设定的原则而行动,而这个原则又是我们理性思考的结果(不是迫于某种欲望)。那么,如果我们将这两个条件相加……
① 完全的自主行动,不受任何欲望/利益的影响;
② 完全的理性思考;
结果便是 ……
在所有人心中,便只有一种正确的事了。这个正确的事就是唯一的道德准则。
用康德的话说,正是因为我们都是自主行动的,因此任何有关我们自身利益/欲望的想法都不会有;因此这个所谓“正确的事”便变成了一种“先天存在”的,独立于任何个体利益的“纯粹实践理性 Pure Practical Reason”。
(如果现在没能理解,没关系,后面还会讲到 ……)
那么这唯一的道德准则是什么呢?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记住康德思想中的三对“矛盾对立关系”:
① 义务 VS 偏好 —— Duty VS Inclination;
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动机是称得上道德的,那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也就是为了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除此之外,则全部归于偏好,例如追求利益、满足欲望等。
② 自主 VS 他律 —— Autonomy and Heteronomy;
如果我们要想做到自由,那么我们必须能够仅仅根据自己的理性来行事,而不是出于某种欲望。如果理性主宰着我们的意志,那么我们就能够做出独立于本能需求、偏好或者环境的选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是自由的。
③ 假设规则 VS 绝对规则
—— Hypothetical imperative V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将指导我们行为的原则称为“ Imperative 规则”,其中的第一种,也是我们最熟悉的一种,即 Hypothetical imperative 假设规则,也就是假设你想得到 A,那么你就去做 B;假设我还想继续做生意,那么我就不能给顾客少找钱。这是一种“目的 - 手段”式的逻辑。
康德写道:如果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某样东西/某个结果,那么它就是假设规则。
与之相对的,则是 Categorical imperative 绝对规则,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任何后果之下,都必须得到无条件的执行。
现在我们发现,如果我们希望得到自由,如果我们想要自主,我们在行动的时候就必须抛弃假设规则而采用绝对规则,因为如果我们采用假设规则来行事,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实现自主。
很明显,这个绝对规则,便是康德认为的唯一的道德准则。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它都包含了些什么呢?康德为绝对规则给出了三个描述/三个公式:
①
这样的绝对规则必须是在我们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制定的。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思考什么是绝对规则时,我们不能受到任何利益、欲望或效用/结果主义的干扰。
这很容易理解。
② One ought only to act such that the principle of one's act c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of human action in a world in which one would hope to live.
我表示翻译不了这么漂亮的句子 …… 举个例子吧 ~ 假设你见到地上有个钱包,那么你应该物归原主吗?你应该问自己:你希望生活在一个人人捡到钱包都会“无条件的”物归原主的世界里吗?如果你希望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里,那么你就应该将它物归原主。你希望生活在一个人人都不骗人的世界里吗?如果是的,那么你也不应该说谎。
记得我们之前提到“我们应该尊重别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拥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而正是我们都具有的这种无差别的理性思维能力,给予了人类以尊严。”这里康德就为我们解释了为什么,因为当我们不考虑任何利益与欲望的时候,当我们自主的去思考的时候,我们当然会希望生活在一个人人相互尊重的世界里呀。
在这里,不说谎、相互尊重和物归原主的规则被康德称为“格律 Maxim”。
那么为什么呢?为什么我们会希望生活在一个人人捡到钱包都会物归原主的世界里?因为有一天我们的钱包也会丢,因此我们希望当自己的钱包丢失的时候别人也会物归原主?
如果我们这样想,那么我们就是结果主义者了。结果主义者约翰·穆勒就对康德做出了这样的批评 —— 这不还是在运用我们结果主义的理论思考问题吗?
但是穆勒错了。
如果每个人都说谎的话,那么世界会糟糕很多,你不想生活在一个人人都撒谎的世界里,因此按照康德的第一条公式,你不应该撒谎。是这样吗?康德并不是这个意思。康德这条公式的意思是:这是一个思想测验,仅仅是为了看格律本身是否符合绝对规则。如果你捡到的钱包是恐怖分子的,而你却想把里面的钱捐给贫困儿童怎么办?这里就可以看出区别了,结果主义者不会选择物归原主,而康德是不考虑后果的。原因在于我想生活在一个物归原主的世界里,即便我的所作所为有助纣为虐的意味。
这里再多说几句。从恐怖分子的例子中我们看到,假设我们使用康德的道德理论,那么我们就做出了不道德的事,那么这是否说明康德的理论是错的呢?并没有。举个例子,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上的汽车很可能都将变成无人驾驶汽车,路上的汽车之间可以互相之间交流位置和自己下一步的动向,于是将事故率降为了零,通行的效率大大提升了。届时我们可以想象,有人驾驶的汽车将成为非法。在康德的理论体系下,如果大家都遵循绝对规则的道德体系,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什么恐怖分子,这个极端的例子也便不可能出现了。
③ One ought to treat others as having intrinsic value in themselves, not merely as means to achieve one's ends.
我们在对待他人时应将他人当成一个自主的人而非实现我们某种目的的手段。
康德认为,我们不能让绝对规则基于任何特殊的利益与目的之上。这也是他反对效用主义/结果主义的核心。
“人这种理性生命,本身就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这样或那样意愿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待人之时,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不能将他们当作工具来使用。
康德以自杀为例。康德反对自杀,因为康德认为不管是我杀了自己还是杀了别人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我都是在将人当成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自杀可能是以结束某种痛苦为目的,那么自杀者就是把自己当成了实现这种目的的工具)。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假设我们不能将别人当作工具,那我早晨吃饭要怎么办?如果我要买一个面包,那么我不是在将面包师当成工具吗?
事实上吃别人烤的面包并不违反康德的理论。康德理论的目的在于,当与别人打交道时,我们应该根据绝对规则的要求去尊重别人。例如你不能欺骗面包师或者以任何理由偷窃他的面包(比方说你已经3天没吃饭了)。
前面我们还留下一个问题,即康德认为我们是出于“做正确的事的义务 duty”来行动的,那么这种义务是外界强加给我们的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它和自主/自由的概念不就冲突了吗?答案在于这种义务并不是外界强加于我们的,而是我们“自主选择”的,这种义务是我自己要求自己的。而且这种义务虽然是我们每个人分别要求自己的,结果却会是我们都会选择同样的要求,这种要求便是康德认为的唯一的道德准则。为什么我们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因为我们都是具有纯粹理性的生命。我们自然而然的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我们希望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并且我们希望人与人之间都可以以绝对规则的原则来相互尊重。因此虽然这是一种义务,但这是我们自己给予自己的义务,因此它和自主的概念并不冲突。
这里要注意的是,康德的整个理论体系都建立在自主的概念之上,也就是我们在选择行为或进行思考的时候不会受任何利益或欲望的影响。当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思考问题的时候,我们当然会希望人与人之间都可以以绝对规则的原则来相互尊重了。
讲到这里,大家难免这样想:Okay,康德是对的,但是康德的理论离现实太遥远了,这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关道德和正义的体验又能有多少帮助呢?
康德也承认这一点。康德认为,我们是理性的生命,但我们当然不是“仅有”理性的生命,如果我们完全按照理性/自主来行事的话,那么很快我们就会饿死 …… 因此康德理论的价值在于:
康德在提醒我们,我们是有能力用理性,而不是用本能来思考问题的;我们是有能力自由/自主的去遵守绝对规则,而不为了利益去行动的。毫无疑问,在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正在做什么之间永远会有一段距离,但我们同时也不应该忘记我们的本质其实是具有理性的生命,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臣服于本能和利益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康德的道德理论是如何运用在政治理论中的。还记得约翰·洛克的同意理论吧?他的接班人,启蒙时代的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国家的存在应该起源于一种契约,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部分“自然权力”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力。如美国的1787宪法在某种程度上便是在《社会契约论》的指导下制定的。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应该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
“人生而自由,却不往不在枷锁之中”。
在社会契约中,卢梭认为,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从而获取契约自由。
康德也认为公正的法律应该来自于某种社会契约。但是这份契约是很特殊的,因为并没有一个真正缔造契约的过程,也便是我们不可能把两亿八千万美国人聚在一个广场上来商议一部法律的内容。而且即便我们真的这样做了,康德认为,即便是在这样的制宪会议中,出席的男男女女依然会代表不同的阶级和利益,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目标,在知识方面也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具有不同的谈判筹码和博弈技巧。因此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契约,依然不会是公正的,而反映的只是制宪者的认知和博弈能力(例如希特勒的演讲能力…… )而已。所以康德认为,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那么一种虚构的契约,一种从未发生过的契约,又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这就将我们引向了一位康德的继承人,现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罗尔斯在自己的名著《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中对这种以正义为基础的虚拟协议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原则不一定要来自一个真实的缔约过程,而能够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中得出。为此,罗尔斯为我们介绍了“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这个理论工具。要想获得正义,要想知道哪些基本权力是我们必须尊重的,要想知晓能够代表正义的法律框架,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
当我们聚在一起想要找出指导社会生活的正义原则 —— 一种最为公正的契约时,却对我们自己的社会处境一无所知,这便是无知之幕的含义。
很明显,如果我们将两亿八千万美国人聚在一个广场上,人们一定会因为不同的利益而发生激烈的冲突,例如富人想少征税,穷人想多征税。因此,罗尔斯认为,要想真正的做到公平,就必须让大家在出发的时候就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所有人的利益一致起来。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设想存在着一道无知之幕,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全然不知我们是谁,我们的种族和阶级身份,我们的社会地位和金钱的多寡。然后当幕帘拉开之时,生活开始,我们即有可能变成一位在华尔街上每周工作70个小时的青年,也有可能变成不远处布鲁克林区内的一位售货员,我们即有可能是黑人,也有一半的可能是女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同意了某项原则或法律,那么在罗尔斯看来,它们必是正义的原则。
对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效用主义者们认为:好吧,那么我们就将所有人放在无知之幕后面,看看他们会如何选择?猜猜会怎样?他们恰恰会选择一个整体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然而我不得不说,效用主义者又错了。
罗尔斯认为,当人们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时,由于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处境,那么一定会选择尽量保护每个人最基本权力的法律,而放弃所谓的效用最大化,因为我们都知道,一旦幕帘拉开真实的生活就开始了,因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不会得到最坏的结果。就好像传统原则第一个人切蛋糕第二个人先选一样,为了保证不得到最坏的结果,我们必须放弃那个利益/效用最大化的结果,而选择一个在原则上更为公平的结果。
说到了在原则上更为公平,那么在罗尔斯看来,财富又该如何被分配呢?
设想我们现在正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会如何分配财富?我们可能首先会想:既然我不知道我会出生在什么家庭,那么干脆追求平等分配好了。但很快我们便会发现问题。一旦我们这样做了,那么也就没有人有动力去推动社会进步了,也就不会有电脑、手机、医学和电影了,我们差不多就要退回到原始社会了,因此我们不能搞绝对的财富平等。我们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罗尔斯主张,我们可以接受财富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必须是服从于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例如比尔·盖茨的例子,我们可以同意他赚很多钱,但是炒房客呢?我们恐怕不能容忍炒房客的存在,因为他们财富的来源并非建立在对社会贡献的基础之上。
但是即便如此,即便比尔·盖茨的钱赚的有理有据,罗尔斯仍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就像我在《中国教育与励志·下》中写道的,除了勤奋之外,比尔·盖茨出生富裕家庭,在全西雅图最好的湖畔中学读书,因此是第一批可以接触到计算机的学生,等等这些条件都是帮助他成功但只有很少人可以享受的到的。
事实上美国一份著名的调查显示,在146所美国排名最高的大学中,只有 3%的学生来自于收入最低的 25%的家庭,而超过 70%的学生都来自于美国收入前 25%的家庭。另一份对收入的调查也显示,在美国收入前 25%的家庭中,有超过 75%的人也是出生于收入前 25%的家庭中的。因此,虽然获得高收入确实需要不懈的努力和奋斗,但我们却不能将贫富差距仅仅和每个个人的奋斗相关联,因此认为收入的不平等是完全公平的。
那么假设我们可以将所有人都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呢?假设我们可以完全消除社会/出生背景的影响,那么谁会赢?依然不一定是最勤奋的人会赢,因为除勤奋以外,我们还需要运气与天赋(例如智商和体力的差距,甚至是外表的差距对获得财富能力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罗尔斯认为,即便我们完全消除了社会/出生背景的影响而可以将所有人都放在同一起跑线上,最后的收入不平等依然不是完全公平或正义的。
接下来,我们来聊一聊在美国历史上争议非常大的一件事:平权运动 Affirmative Action。
平权运动是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的。运动的目的在于为了让美国社会补偿其曾经对黑人和妇女的歧视(妇女直到1920年代才获得投票权,黑人则是直到1960年代马丁·路德·金的演讲之后才被撤销了所有例如在公交车上要给白人让座之类的法律地位),总统提倡美国的大学应该更多的招收黑人和女学生,政府部门也会聘用更多的黑人和女性。
在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进展了十几年之后,著名的谢丽尔·霍普伍德案和巴克案终于把它到底公正与否放到了聚光灯下。
谢丽尔并非出生富裕家庭,靠着勤工俭学读完了高中,而后又完全靠自己读完了社区学院以及加州州立大学,并取得了3.8分(满分4分)的平均成绩。后来她移居德克萨斯成为了那里的居民并参加了德州州立大学法学院的考试,也取得了优良的成绩。然而当她申请进入德州大学时却被拒绝了。原因是当时德州正在实行平权政策,这项政策着重考虑了肤色和人种等背景。德州大学表示德州的人口中有 40%由非洲和拉美族裔组成,因此为了拥有更为多样性的学生群体,德州将不仅考量学生的成绩,还要考虑到班级内的人种组成。谢丽尔经过调查发现,德州大学在当年确实录取了一些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非洲和拉美裔学生。她控诉道:“我被拒绝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我是白人。如果我是非洲或拉美裔的话,则肯定会被录取。”随即谢丽尔将德州大学告上了法庭。根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数据,在那一年,以她的学位和成绩,非洲和拉美裔的美国人确实都会被录取。
如果我们将法律放在一边,仅从公正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这个案例,那么双方到底谁更有道理呢?
首先,我们先去掉一个非常明显的理由。平权运动的核心在于正是由于我们过去对待他们的不公,才导致了他们今天的处境。例如美国平均收入最低、平均入学率最低的都是黑人,这难道说明黑人天生比较笨吗?当然不是,而是说明黑人很难接受到良好的教育。由于黑人居住的地区都比较贫穷,因此难以负担好的学校和教师,所以本科毕业率就低,收入也便不会太高。就好像你生于北京的富裕家庭并且从北京四中毕业,如果让你和来自新疆的同学比较高考成绩,那公平吗?你的高分并不能代表你比他更勤奋、更努力、更聪明。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么平权运动当然是合理的。谢丽尔认为就因为自己是白人所以才不能被德州大学录取所以感觉到不公平。但是她应该思考一下如果她不是白人,说不定连受教育的机会都得不到呢?
所以我觉得更值得思考的地方在于,假设现在黑人和白人的收入一样,受教育程度也一样,假设他们在家庭出生背景之间已经没有了任何差别,那么白人是否还应该仅仅因为在以前对不起黑人而在现在给予他们一些特殊的优待呢?
如果我们是站在谢丽尔一边的,我们最有力的理由很可能是即便我的父辈们曾做过对不起黑人的事,可是它们和我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我来偿还这笔债务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辩论的观点,因为如果我们同意这个观点的话,那么出生在1945年之后的日本人和德国人,也便不需要对其祖国曾侵略过的国家怀有任何愧疚之情了。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入另一位哲学家的另一整套论点,因此我们在这里先暂且不表,届时再来讨论它。
那么有人站在德州大学(谢丽尔案的被告)或哈佛大学(1978年巴克案的被告)这一边吗?如果我们完全不考虑出生和背景的不平等,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支持大学们的决定吗?
在1978年的巴克案中,哈佛大学给出了这样一段辩护词:“我们关心多样化,单一的学术优势从未成为哈佛录取学生的唯一标准。多样化意味着学生应该来自加州、纽约和马赛诸塞,来自城市和乡下,有小提琴手和画家,有生物学家、历史学家和古典主义者。现在唯一的差别,便是我们在这个长长的多样化参考清单中,又加入了种族和民族项目。一个来自爱达荷州的乡下男孩可以提供波士顿城市人无法提供的东西。同样,黑人和拉美裔人也可以提供白人无法提供的东西。而我们认为哈佛的所有学生,要想经历优良的教育,是有赖于这些多样性的。”最重要的一句在于:
我们有理由要求别人以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成绩或者我们的勤奋来评价我们吗?不,我们没有这样的权力。我们并不在道义上“应得 Deserve”别人的承认。
因此,按照哈佛的观点,不管是谢丽尔还是巴克,都不应该从任何在她/他个人看来比较重要的标准中获得好处,包括成绩。
也就是说,哈佛在明确的区分什么是分配中的正义和道义上的应得 。换句话说,你努力了,你取得了好成绩,但这并不天然意味着在道义上,你就理应得到你想要的结果。让我们举个例子让这个问题变得一目了然。
假设我们在申请哈佛时被拒绝了,哈佛给我们的回信会不会这样写:“亲爱的不成功申请者,我们很遗憾的通知你,你的录取申请被拒绝了,这不是你的错,而是因为在这个时代社会恰好不需要你拥有的这些品质。而那些被录取的人,本身也并不 deserve 这样一个位置,或是值得表扬的,因为他们的被录取,无论怎样,我们只是利用了他们,作为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祝你下次好运!”
如果我们被录取了呢?或许会收到这样一封信:“亲爱的成功的申请者,我们很荣幸的通知你,你的申请被接受了。这是因为,对你来说幸运的是,你此刻所拥有的品质正是社会现在所需要的品质。因此,为了造福社会,我们会好好利用你的品质。虽然你被录取了,但请不要认为这是你应得的荣誉。如果你选择接受我们的录取,那么你最终将有资格获得被以这种方式利用所得到的好处。我们希望在秋季见到你!”
这两封看似是玩笑的信,如果我们仔细想想,当我们被大学录取、被公司聘用时,背后的逻辑是否真的如此呢?也就是说,不论我们被大学录取还是被公司聘用,都不是因为我们在道义上的应得 Deserve,而是因为我们有被使用的价值而已。因此罗尔斯在这里总结道:
事实上分配的正义与否与道德的应得与否是没有任何关联的。
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仅需要思考分配的正义与否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当我们思考如何分配财富时,我们不必考虑比尔·盖茨是否应得他的财富,或者更进一步,穷人是否应得富人的帮助(还记得自由主义的观点:需要不等于应得吧?而在罗尔斯看来,没有人在道义上应得任何东西)?
那么是什么让我们可以说我们做出的分配决定就是正义的呢?在罗尔斯看来,正是无知之幕的存在。
那么有没有人反对将分配正义与道义应得区分开来呢?如果它们之间存在着关系,那么这又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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